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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生产方式的筹划(热点)

2022/3/18 7:19:22发布71次查看
为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利用这些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抵扣。
上述优惠政策对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积极作用。而利用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以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案例】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具体生产方式有以下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收购原竹6.8万元,发生运费2600元(不含税),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原材料正常损耗率为5%。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11%+1200/1.17×17%=9300.36(元)
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2600+7800+(1200-1200/1.17×17%)=70585.64(元)
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方案二: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
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方案一资料,假设企业支付加工费9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11%+(9000/1.03×3%)=9388.14(元)
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9000-9000/1.03×3%)+2600=70497.86(元)
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9000/1.03×3%=262.14(元)
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262.14元,相应增加成本26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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